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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充电宝判例解读:景区项目被叫停,法院判赔13.6万——违约金基数怎么定?

2026-09-15 09:23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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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:共享充电宝运营商与景区、物业合作,最怕的不是没客流,而是设备刚铺下去,项目就被叫停。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开的一审民事判决书((2026)黔 2625 民初 596 号,2026 年 6 月 12 日发布)恰好复盘了这样一个案例:运营方与古城文旅项目开发方签了 5 年合作协议、计划投放 200 台设备,结果 40 台刚装完就被执法单位要求拆除,最终法院认定合作方违约,判赔违约金 136200 元。这起案件对"违约金怎么算、按多少台算、行政叫停算不算违约"给出了清晰回答,值得每一位做点位合作的运营商细读。

一、案情回顾:200 台设备的合作,40 台刚落地就被拆除

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:原告重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共享充电宝头部服务供应商,被告镇远某乙投资有限公司是当地古城文旅项目的开发运营方。2024 年下半年双方开始洽谈,2025 年 1 月 15 日正式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在被告管理区域内铺设、维护共享充电宝设施,预计投放 200 台,其中第一期古城核心区约 60 台、第二期城区相近乡镇 80 台、第三期其他乡镇 60 台;合作期限 5 年,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30 年 1 月 19 日止。

为了让项目顺利落地,原告早在 2024 年 10 月 15 日就与案外人重庆某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《共享充电屏幕机设备采购合同》——单价 6810 元、数量 100 台、总价 681000 元,设备款在生产完成并发货后支付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的设备点位图完成了 40 台设备安装。

转折出现在设备安装之后:相关执法单位以"影响古城风貌"为由要求拆除,被告便将已安装的设备拆除,拆除的设备已由原告运回。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保障义务,起诉请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按全部投入(设备费用 681000 元+辅助安装材料、差旅费等 25658.53 元,合计 706658.53 元)的 20% 支付违约金 141331.71 元。

二、争议焦点:行政叫停算不算违约?基数按 100 台还是 40 台?

被告的抗辩思路在点位合作中非常典型,主要有三点:第一,合同双方都负有服从古城管理机关管理的义务,设备被拆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所致,不是被告违约;第二,《合作协议》约定"乙方确定点位选址",选址义务在原告,点位是原告在公安、市政等部门参与下确定的;第三,即便认定违约,违约金也只应按实际安装的 40 台设备计算,而不是按 100 台采购款计算。

法院的认定逻辑分两步。第一步看合同义务:双方《合作协议》明确约定"甲方需提供相应的授权,确保乙方顺利开展该项工作"。法院认为,原告购买设备后按约定地点安装,却因相关因素由被告将已安装设备拆除,导致合作项目未能顺利开展,该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,构成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也就是说,把"确保项目顺利开展"写进合同,就成了甲方实打实的义务,不能拿"行政行为不可抗"来整体免责。

第二步算违约金基数。双方约定"违约方应按照已合作实际发生额的 20%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"。法院认定:原告为履行项目向案外人采购 100 台设备的总价款 681000 元,应认定为"合作实际发生额";但原告主张的差旅费、安装费等,属于为洽谈及履行合同的成本支出,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范围内,不应单独计算。据此,违约金为 681000×20%=136200 元,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。

最终判决:一、解除双方 2025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《合作协议》(被告亦同意解除);二、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36200 元;三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63 元,由原告负担 63 元、被告负担 1500 元。违约原因中的部分细节(如执法单位具体认定过程、双方沟通记录内容)判决书未逐一披露,本文仅围绕判决书已认定事实展开。

三、这笔账的另一面:判赔之后还有执行

判决拿到只是法律意义上的胜利。据公开渠道转载的执行信息,被告因本案 136200 元标的已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被法院立案强制执行(该信息系行业渠道转载的企业公开信息,未在判决书中记载,仅供参考)。如果属实,说明被告并未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,原告不得不申请执行——对运营商的警示是:签合同时评估对方的履约与支付能力,和谈分成比例同样重要。文旅类合作方如果是新设平台公司,违约之后的回款周期可能远比想象中长。

再看原告一侧,也有值得复盘的地方:2024 年 10 月一次性采购 100 台设备(68.1 万元),而项目实际只落地了 40 台。提前备货的节奏如果与项目落地节奏错配,风险就全部压在运营方自己身上。本案法院只支持了已实际发生的采购款作为违约金基数,剩下 60 台设备对应的沉没成本,只能由原告自行消化。

四、给代理商与运营商的 3 条启示

1、把"保障义务"和"审批责任"写死在合同里。本案原告能赢,关键就是《合作协议》里有一句"甲方需提供相应的授权,确保乙方顺利开展该项工作"。签景区、古城、文旅城类项目时,务必让甲方在合同中书面确认:点位选址已经过其审核、其负责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与报备、因审批或管理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投放或被拆除的,视为甲方违约。空口承诺"放心装",出了事没有任何用处。

2、在合同里给"实际发生额"下一个可执行的定义。违约金条款如果只写"按已合作实际发生额的 20%",法院会像本案一样自行裁量——设备采购款算、差旅安装费不算。签合同时应明确列举:已采购设备货款、运输安装费、点位改造投入、已支付租金等是否计入基数,并附计算公式。条款写得越细,出事时争的空间越小。

3、设备采购节奏跟着落地节奏走,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证据链。本案原告如按"首批 40 台+第二批 60 台"分批下单,沉没成本可少 40 余万元;同时原告胜诉依赖的证据——采购合同、发票、点位图、聊天记录、催告函——都是日常运营中随手可留的书面痕迹。项目异常发生时,第一时间书面催告、固定证据,比事后补材料有效得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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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

1、重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、镇远某乙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,(2026)黔 2625 民初 596 号,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,2026 年 6 月 12 日发布;判决书全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(https://wenshu.court.gov.cn)检索案号查阅。

2、中国裁判文书网(https://wenshu.court.gov.cn),案件检索平台。
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(违约责任)、第五百八十五条(违约金)——本案判决所依据的主要实体法条款。

常见问题(FAQ)

Q1. 因行政机关要求拆除设备,合作方可以免责吗?

本案说明: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甲方"确保乙方顺利开展该项工作"、负责提供授权与保障,行政机关叫停并不当然让甲方免责,法院仍可能认定甲方违约。能否免责取决于合同义务如何分配、甲方是否尽到了协调与保障义务,而不能简单以"行政行为"四个字甩锅。

Q2. 违约金按未安装设备算还是已安装设备算?

本案中,法院以原告为履约实际采购的 100 台设备总价 681000 元(而非已安装的 40 台)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,理由是该采购是"已合作实际发生额"。但差旅费、安装费等成本支出未被支持单独计算。要扩大可主张的基数,必须在合同中对"实际发生额"作出明确定义。

Q3. 判决生效后对方不付钱怎么办?

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可查询并冻结、划拨被执行人财产,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本案据公开执行信息已进入执行程序。事前防范更重要:签约前查询合作方的涉诉、被执行记录,对高风险主体要求保证金或缩短结算周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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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蜂窝时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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